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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及应对点!

言税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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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税务稽查四大自查清单



是否正确选择计税方式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增值税计税方式有两种情况:


1、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开工标准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或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如实际开工日期有不同,以实际开工为准;税收稽查中会检查老项目条件适用是否正确,是否有存在将新项目强行包装为老项目享受简易计税的情况。


2、清包工工程和甲供工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实务中的土方、劳务、装修都有可能是清包工模式。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全部或部分甲供都可以作为认定甲供工程的条件;

2>不仅仅是设备材料,动力甲供也可以作为认定条件;比如电力供应就属于动力;

3>对于建筑总包而言,按照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的总包方只能选择简易计税,不能进行选择。



是否按照要求预交税款

建筑企业预交增值税有两种情况:


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如果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交税款,直接在征管局申报即可;如果跨越地级行政区,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收到预收款预交增值税

建筑安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收到预收款,需要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具体交法同上面的跨区域预征,这里不再赘述。

【延伸拓展】

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举个例子】

某建安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10万元,公司机构所在地本期应交增值税15万元

1、异地预缴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

2、月末处理

A、结转未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5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5

B、预缴转入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

3、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贷:银行存款            5

对于增值税预征,税务稽查关注的重点是三个

——是否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征;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征;

——如果有分包,是否按照税法要求具备了分包扣除条件,并取得了分包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



是否按照税法要求确认纳税时间节点

建筑企业增值税最大的问题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把握问题。

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举个例子:2018年12月,建筑企业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为1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付工程量的80%即800万元,但实际支付了500万元。

增值税纳税义务究竟是按照哪个数字?


按照税法规定应税行为和收款应同时成立纳税义务才发生,对于收款又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实际收款,一个是按照合同的应收款,这两个采用孰早原则。


分析一下:应税行为应为1000万,实际收款500万,但合同约定应收800万,合同约定的日期已到,因此应按照800万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很多建筑企业直接按照实际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税款,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这个正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之一。



是否将各种价外费用确认交税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对于价外费用的描述更为简洁: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建筑企业在实务中的价外费用比较常见的如奖励款和违约金,都需要跟随主税种缴纳增值税,并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有两个点需要注意: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

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建筑行业的财务小主们,请切记上述4大自查清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除此之外,身处建筑行业的小主们应该如何合理应对?避免被老板误会多为公司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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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

财务必备的3大应对点


 建筑业个税申报及社保应对点

 1. 建筑工人频繁跨地区、跨单位、跨项目作业,要做到全员全额申报个税难度非常大,在其他配套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做到建筑业全员全额征管是不现实的。


因此,建筑业的个税申报,基本都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根据工程项目总金额核定征收,这种就不需要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资表原则上是据实列支,有差异税务局可能没有办法来核实。


那有人会问:核定征收农民工社保怎么办?

如果在核定征收下,没有对农民工的工资进行全员全额申报,税务机关也没有办法来核定农民工的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对于工人数量不多的情况(如吊装等工程),尽量按照全员全额申报。这样与核定征收相比,缴纳的个税要少一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也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的用工形式在建筑业中也是很常见的。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支付劳务费:

1> 直接按照工资表来支付,全员全额申报。这种在未来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社保等风险。


2> 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支付劳务报酬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开发票,它与公司是一种服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就不存在社保等风险。

向包工头支付劳务费的时候,他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且每个月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


3> 以包工头个人的名义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一定要以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去代开,千万不要以劳务费的形式代开。

因为从2019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作为综合所得,将来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涉及补税风险。

注意:并不是说包工头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建筑业就万事大吉了!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主体资格,农民工的安全责任仍然是建筑公司承担。


招投标中“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税负谁低?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有招投标,那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一般计税”9%与“简易计税”3%哪计税方式更好呢?

1、一般计税方式

应缴增值税=合同金额A/(1+9%)*9%-进项税额

=8.26%A—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式

应缴增值税=合同金额A/(1+3%)*3%=2.91%A


3、假设:一般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法

2.91%A=8.26%A—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A=5.35%

对于一般计税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进项税额,所以:

(1)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进项税额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5.35%,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4、进一步换算成为材料的进项税额(以13%税率为例):

材料价税合计/(1+13%)*13%=5.35%A  

材料价税合计/A=46.52%

(1)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两种方式都可以选择。

(2)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当材料占合同总收入的比例<46.52%,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既有一般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如何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门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建筑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等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可以不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在项目部是租赁的情况下,对方开的是租赁发票时,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惠州财税之家、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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